2006年1月17號星期2,前往遊戲橘子,拿著2005年10月初由辦案警察處獲得的因為是海外IP盜用…所以警方無法偵辦的公文去遊戲橘子,因為先前在巴哈姆特天堂哈拉版有些有經驗的玩家分享說他們拿著這樣的公文去橘子,可以要求橘子恢復被竊道具。
當班的韓姓客服員(親服員)拿著公文進去後不久拿了一張單子出來,上面印著
致 承辦員 許樵祥 先生/小姐:
貴單位日前所發函文號: 烏警刑字第0940003377號(正本)已處理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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伺服器:太陽神
帳號:N40*****,ZZZ******
查詢時間:2/28 09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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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幣接收角色:綠洲天幣商
客服人員表示這個綠洲天幣商是盜用者將從我這盜取到的道具銷贓後,將金幣無條件給予的接受者,所以應該就是主謀,目前先鎖定他的帳號,裡面還有4億餘的金幣,這個人曾在2005年6月持本人身分證去遊戲橘子開啟過被鎖定的帳號,登記的資料應該都是真的,查得到人。
客服人員並稱,這張單子其實當初承辦員警
客服人員要我拿這張文去找辦案員警,要求他發文凍結綠洲天幣商這個角色的遊戲帳號,並且調取這個人的會員資料。
陪我去的學姊當場打電話到烏日分局,不過承辦員警休假,要1月19號才上班,他的同事對這個案子不了解。
(二天後)2006年1月19號星期4下午,前往烏日分局找那位承辦許姓員警,把那張單子拿給他看,並轉告客服的說法。
許員警表示,他當初(2005年3月中旬)向遊戲橘子調閱到的歷程資料,並沒有顯示出這個綠洲天幣商,所以他也沒有任何依據可以去查這個人,並稱這件案子已經移送到法院去了,要我等候法院的判決,如果不服裁定,到時候再向法院抗告。
大概是怕我在去跟他的上級煩,他這次把我的案子的卷宗拿在手上給我看~(其實根據偵查不公開,他好像不應該把這部分資料拿給我看的,包涵是哪幾個奸商低價收了我的昂貴道具,以及這個未成年嫌犯的姓名戶籍生日等資訊)
他說查到的犯人是一個張姓少年,2005年10月中旬有叫他去做筆錄,他辯稱這個帳號雖然是他申請的,但是他的帳號兩年前就被盜用,因為裡面沒啥值錢的東西所以沒報警,是盜用他的帳號的人拿他的帳號來接收我被盜取的道具。
但是許姓警察表示,根據紀錄,這個張姓少年帳號被盜後還是持續在玩天堂,而且那個他宣稱2年前就已經被盜的帳號,在這兩年間還是持續有在上線。
所以在
我詢問警員那這樣子就不能去調查綠洲天幣商了嗎?它可能是共犯或是主謀,警員則一直要我等待法院通知。
他給我看他從橘子那要來的遊戲歷程,第一張類似上面提到遊戲橘子韓姓親服員提供給我的單子。
致 承辦員 許樵祥 先生/小姐:
貴單位日前所發函文號: 烏警刑字第0940003377號(正本)已處理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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伺服器:太陽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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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他的單子上,並沒有下面那一行金幣接收角色:綠洲天幣商,他給我稍微瞄一下遊戲歷程,裡面有那個ID亂七八糟的盜用者將我的昂貴道具出售給專收贓物轉賣的奸商的經過,但是確實沒有標示這個ID亂七八糟的盜用者最後把金幣交給綠洲天幣商。
分析:
1. 警察移送法庭的張姓少年是這個圖中標示為第一手盜用者的人,但是張姓少年辯稱他的帳號是兩年前就遭到盜用,如果屬實,那麼就可能是這個綠洲天幣商(或共犯),盜用他的帳號後,用他的帳號來作為接收我被盜取的道具並銷贓的人頭。
2. 我個人認為,警察說張姓少年這兩年還仍有繼續玩天堂,那他其實也沒道理任由一個登記他真正身分證字號,只要傳真身份證影本去遊戲橘子就可以改密碼的帳號保持被盜用而無法自己使用的狀態。
3. 但是,如果張姓少年的辯詞是真的,那警察就只是抓到一個代罪羔羊而已,幕後黑手應該是這個綠洲天幣商(或是共犯)。
4. 許警員在我2005年8月底向他的長官游巡官申訴後,他辦案的程序應該已經沒有瑕疵,因為遊戲橘子2005年3~4月間給他的遊戲歷程中,確實沒有顯示出上面說明圖中的第3步驟(銷贓所得都交給綠洲天幣商),所以他查到了這個張姓少年,也就把他當嫌犯移送出去了。
5. 遊戲橘子是在2005年6月後才會主動在玩家申請遊戲歷程時將最後金幣接收角色附在歷程上的,所以我3月初報的案子上面就是沒有這部分資料,警察發文跟橘子要求詳細歷程時,橘子也沒給。
6. 韓姓客服員宣稱2005年3~4月間回覆烏警刑字第0940003377號(正本)公文時,有將關於綠洲天幣商接收了銷贓所得的資訊覆文告知許員警的資訊是錯誤的。
7. 許員警已經在2005年3月向遊戲橘子調閱過一次歷程,而遊戲橘子也已經發文回覆了,雖然遊戲橘子當時給的歷程上沒有提到關於綠洲天幣商接收了銷贓所得的資訊,但是許員警似乎也沒有理由再去文跟遊戲橘子要求這部份的資料(他發文去要歷程,遊戲橘子也回文了
,回文內容不夠詳細,但無法證明?)。
2006年4月12號,收到新竹地方法院少年法庭的判決裁定書,是
大致上是說依據可見的資料,2月28號使用少年的帳號登入天堂並竊取我道具的那位
感想:小國無外交,共匪韓匪的IP搞鬼就抓不到;警方跟橘子互踢皮球;現行法令對於網路犯罪的方面非常不足,對於道具的盜用只能以妨害電腦使用罪論而不能以竊盜罪論,卻遲遲沒有制定更合宜的法律條文,立法委員不是在立法院內格鬥就是在作秀,導致處理這些事物牛步化,浪費納稅人的錢。
參照:麥阿喜立法院版MV (由新聞片段剪輯而成,其實重點在上下方橫條的新聞標題)
摘錄如下
王金平:國會比人頭 非比拳頭 (格鬥)
戰袍批身 委員備戰 反對合促法到底 台聯義勇軍登場 (作秀)
NCC藍綠大戰
17:25宣布散會(畫面:立法院內的格鬥擂台實況)
台上動口台下動手 國會變擂台 (格鬥)
國民黨立委張碩文左眼濺血 開戰血染議場 (格鬥)
NCC法案逐條表決 朝野火爆對決 (格鬥)
小學生印象:”立委就是打架的人” (格鬥)
野蠻 立法院警察權爭議
(格鬥)
美聯社評論:台灣立院暴力聞名 (格鬥)
結論:地球很危險,我要盡快做好移民海獺星的準備…